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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進修推廣學院推廣教育班次學員退費及延期就讀辦法

發布日期:2023-02-04

國立臺灣大學進修推廣學院推廣教育班次學員退費及延期就讀辦法
89 年 12 月 5 日本校推廣教育指導委員會第 18 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91 年 7 月 30 日本校推廣教育指導委員會第 30 次委員會通過部分條文修訂
100 年 3 月 29 日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第 31 次會議通過部分條文修訂
108 年 4 月 30 日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第 125 次會議討論通過
一、各類推廣教育班次學員退費及延期就讀除招生簡章或委託協議書另有規定外,悉依
本辦法辦理。
二、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
之九成。
三、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
費用之半數。
四、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五、非學分班學員繳費後申請延期就讀規定:
(一)開課前,若因故無法就讀,得申請延期,惟以順延一期為限;所繳費用准予保留至
下期。
(二)開課後,如未逾全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因特別事故無法繼續就讀,得申請延期,
惟以順延一期為限;所繳費用保留三分之二至下期;逾全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
學費不予保留。
(三)延期就讀時,應補繳收費差額(含因收費調整所增加之差額);如該班需繳交報名
費,則亦需繳納與報名費相同金額之費用做為手續費。若經延期就讀後,仍無法
就讀時,不得申請退費。
六、學分班學員繳費後申請退選科目或休學,所繳費用保留規定:
(一)學期開學前:
1.若因故並經核准減少修習科目,已繳該科目費用全額保留至下學期。
2.若因故辦理休學,已繳費用得申請全額保留至復學。惟如逾休學核准期限仍未復
學,費用不再保留亦不退還。
(二)學期開學後:
1.因故並經核准減少修習科目,如未逾該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該科目費用得申
請保留三分之二至下學期;逾該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費用不予保留或退還。
2.因故辦理休學,如未逾該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已繳費用得申請保留三分之二
至復學;逾該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費用不予保留或退還。惟如逾休學核准期
限仍未復學,費用不再保留亦不退還。
3.費用保留者於下學期就讀或復學時,應補繳收費差額(含因收費調整所增加之差
額)。
七、學員死亡或因重病(需附中央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之證明)無法就讀,
如於開課(學)前,全額退還(或保留)所繳(或保留)費用;已上課(學)後,則依尚未
授課時數比例退費或保留。
八、如因招生不足或其他因素,致無法開課,無息退還所繳或保留之費用。
九、除因故無法開課之班別外,學員報名費概不退還或保留。
十、本辦法經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