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資格

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校院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者,或合於「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五條有關碩士班報考規定者。
學士學位(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資格)者需具有3年(含)以上工作經驗;
碩士學位者需具有2年(含)以上工作經驗;
博士學位者需具有1年(含)以上工作經驗。
※服役年資可計入工作年資。
※已修得基礎法律相關科目(如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行政法等)至少6學分(或108小時以上)者(請附相關證明),優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