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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該有死刑?」 臺大進修推廣部辦理法律專題演講活動

發布日期:2019-08-06

101年11月14日晚間,臺大推廣部特別邀請目前擔任理律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同時也任教於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的李念祖教授蒞臨,針對推廣部法律學分班的學員,假集思會議中心國際會議廳舉辦一場精彩的演講活動。李教授特別以「為何不該有死刑?」為題,帶領學員以「為何需要死刑」、「為何不該有死刑」及「廢除死刑的終極理由」等面向切入,以新思維觀點來探討死刑存廢的議題,希望帶給學員新的思考與體驗,也期望能夠在將來讓死刑存廢成為真正落實的一方。
 李念祖教授首先論及目前需要死刑的理由:包括(1)應報理論(2)嚇阻效果(3)隔離作用,但並非看不到就不殘忍,就像君子遠庖廚,無論公開或私下執行,則連嚇阻的效用都沒有;而明刑所帶來嚇阻的效果,目前亦只能假設無法用科學證明效果。這種的廢止死刑思維,其實正是認為刑罰的意義為「嚇阻」與「隔離」兩項功能。一般犯罪者有激情犯和智能犯兩種,預期死刑可減少犯罪,只能嚇阻怕死刑的犯罪者,首先應釐清判處死刑就不犯罪及判處無期徒刑則犯罪的比例,依李念祖教授的觀察,支持死刑最大的因素為藉隔離獲得個人之安全感,值得深思。而廢除死刑之終極理由,除探討經濟與安全因素外,另一個因素為誤判所產生接近不平等之現象,可能為某一社會層級、種族或社會階層,即弱勢或資源較少的一方,易淪為接近鬥爭的工具。李念祖教授並不認為「以命賠命」為天經地義,若如此,為何不該將其寫進民法作為賠償之手段?是因為知道命賠不了命,殺了被告也換不回被害者的生命;殺了被告,對於被害者而言,其實毫無賠償或填補損失可言。李律師指出刑法將內亂罪與外患罪,列於刑法分則的頭兩章,都用死刑罪為制裁手段,其本質不言而喻。宣告一個罪犯死刑,就是在宣告罪犯是社會可以集體撲殺的敵人的意思。



但李念祖教授強調並非殺人者不屬犯罪,而是是否需施以死刑。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之理由,避免家屬復仇,由國家擔任公正第三人,讓國家有立場將敵人消滅,只為達到隔離之目的,尋求安全的神話。李念祖律師強調,死刑非唯一撫慰被害者家屬之適當途徑,國家不能用死刑取代其他更重要、真正能夠妥適撫慰被害者的途徑,可以另外採用心理治療復健、生活照顧與工作保障及民事賠償方式,而非必須藉著命賠命之刑法罰則,因為一個人沒有權利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命,法官透過國家賦予之權力,卻容易讓國家刑法與報復混為一談,反之,被害者才能決定是否原諒犯罪。他亦認為應報觀,以命不能賠命,同時對於向罪犯學習殘忍,是與罪犯犯同樣的錯誤。這樣的應報難以量化,難以避免報復情緒的濫用。



李念祖教授最後總結提出,廢除死刑的最終極理由只有一個理由可以同意廢除死刑,那就是:死刑判決可能有錯誤。他指出真正認定死刑違憲、死刑應該廢除的理由,不只是死刑判決可能有錯的問題。死刑判決可能有錯,預設了以下兩個前提:第一,死刑可能也有「不錯」的;第二,「某些人」可以被判處死刑。要廢除死刑,必須要有完整、堅強的理由來說服社會。他認為生命與社會資源的關係,若以死刑之手段達成節省社會資源之目的,是不合於比例原則是以經濟價值來衡量無價的生命,乃危險的價值判斷。以上述這些理由僅能以憲法的比例原則作技術上的分析,來論述死刑手段不足以達成應報、嚇阻及隔離之目的。並表示司法審判的認定難以避免會發生錯誤,不少社會大眾耳熟能詳大重大案件,更顯示了死刑免於錯誤的司法環境,距離理想甚為遙遠,動用死刑的風險已超出法治國家可以容許的範圍。最後期許不向犯罪者學習殘忍沒有不殘忍的死刑;不向殺人者學習殘忍;要處罰罪犯,不是寬恕,也不是報復;報復必然是在重覆殘忍。並表示,大家可以深刻省思,用來處理最嚴重犯罪的最嚴重手段是什麼?這是我們值得為了台灣的社會發展而嚴肅思考並且參與討論的重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