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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烈日下的秋霜?被告?還是被害人?── 臺大推廣部首次舉辦法律學分班學期演講活動

發布日期:2019-10-08

臺大推廣部為提昇修讀法律學分班學員在法律專業的實務知能,特於11月14日首度規劃辦理學期專題演講活動,在該班程負責老師李茂生教授的推薦下,特別邀請在台灣具有高知名度與人氣的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顧立雄,以《司法能否給個交代》為題進行一場精彩的講演,現場約400位學員熱情的參與。顧律師以懸盪近23年,直至今年七月底才做出最終定讞,其間經歷11次更審,堪稱是台灣司法史上全程羈押期間最長的刑事案件邱和順案(陸正案)作為演講案例,藉以分享他20多年來在司法路上一路走來的心情與感觸,最後並語重心長地以一句『審判是無法對誰做交待』作為結論,感慨其深,在場人士無一不深切感受,尤其是對於台灣法官在處理案件上的掙扎、為難與選擇,彷彿歷歷在目,如同顧立雄律師所述:「對懲罰的渴望,對社會與被害者的交待,相較於對誤判的害怕,放在天秤的兩端,何者較重?」


【被害人家屬VS.被告的悲與泣】
翻閱著288份的筆錄、170宗卷宗堆疊出的判決,顧立雄律師帶領現場學員回溯至民國76年,國小四年級學童陸正被綁架撕票後,陸正父親陸晉德為了緝捕弒子兇手,把嫌犯聲音自製成錄音帶,在桃竹苗地區沿區逐步播放的泣血之傷;到23年後,民國100年的今天,陸正母親迄今仍不間斷地為孩子手錶更換電池的錐心之痛,這是被害人家屬難以抹滅的悲痛。
但顧立雄律師也帶現場學員看到12名被告中,除了邱和順、林坤明、吳淑貞三人持續上訴至更十一審,其餘被告也在即便放棄上訴的書狀中,同樣堅稱自己的清白,只是不堪訴訟之累且所判刑期已接近羈押期,而法律規定羈押期間可折抵刑期,才不得已放棄訴訟,但出獄後也持續喊冤至今的義憤情緒;而唯一被判死刑定讞的邱和順母親,對著媒體鏡頭為兒子落淚喊冤,該案中唯一女嫌犯吳淑貞則鏗鏘有力地說:「今天我做過,我一定會認罪…可是為什麼我每天哭,因為我沒有做這件事。」這是被告無法承受的冤屈。


【法官面對誤判VS.社會壓力的取與捨】
顧立雄律師這回卸下律師辯護的角色,從掌握審判權的法官位置出發,重新回頭看待這樁疑點重重的邱和順案(陸正案),他說:「這是一個重大的社會案件,社會恐慌孩子被綁架撕票,當法官面對社會的期待下,你要如何審判,但同時你又看到許多奇怪的疑點,你該怎麼辦?」顧立雄律師認為,刑事審判真的是件非常艱難的工作,不論是在發現真實或是妥適處刑上,因為誤解容易,瞭解難;他進一步解釋,每個人進來都是喊冤,即便是辯方律師對當事人都不見得真的了解,更何況是法官呢?但事實上,瞭解難,妥適的處置或量刑更難,法官必須回頭省思自己想懲罰的目的到底是什麼。
為此,顧立雄律師提出:「如果誤判總是難免,人如何能夠(或應該如何)審判人?」他以一位受過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啟迪的法官為例,這名法官剛踏出校園時也是以保障人權為理想,也因而導致他的第一名受審罪犯逃跑,備受社會關注,令這名法官從此再也不隨便放人;換句話說,採取嚴厲的審判,較不會被指責,因而成為大多數法官為了趨吉避凶,不得不傾向的做法;「對不義進行懲罰的渴望是每個人都有的,審判者也不例外,但是否也會同時害怕誤判?」顧立雄律師再一次提出誤判的可能性。
如同今年才沉冤昭雪的江國慶案一樣,邱和順案(陸正案)至今也是疑點重重,從綁架一名小孩,在光天化日之下出動兩輛大車,9名大人的浩蕩行為、至今仍無法找到兇器與屍首,到該案中唯一可能作為證據的參考,是當年嫌犯打電話給陸晉德要求贖款的聲音,可是事實證明,經聲紋比對後,仍無法跟主嫌聲音符合…等許多不合理的地方;曾經手該案的前最高法院法官表示,那些卷宗雖然那麼多,不用全看完,只需看部份就知道有問題,但不判死刑嗎?把他們放掉嗎?關了那麼多年會引起多大的社會震撼,現在一直懸著或許就是最好的方式。


【法官的進場機制VS.現行卷證併送制的影響與建議】
除了疑點外,顧立雄律師提出另一觀點審判者總是容易在細節中迷失。由於法官在審理案情時,大多都會要求被告充分交待,如果被告不行,就會讓法官認為被告說謊;譬如邱和順案(陸正案)的嫌犯下跪行為竟成為法官論罪的證據之一,但如今回頭重看當年的江國慶也曾做出同樣下跪行為,至今看來卻早已不具任何意義;由此不難看出,法官是基於自己的人生經驗來舉出對方需要交待的細節,但如果對於進場過早,人生閱歷早已與一般人不同的台灣法官來說,他又要如何從人的共通性,來討論這件事發生的可能性?顧立雄律師感慨表示:「人性有無共通性?審判者對人性,有無與你共通的認知呢?」
在日本,「秋霜烈日」是檢察官用來愓勵自己的箴言,因為在司法體制下的每個人都可能是秋霜,而檢察官或法官就如同烈日;顧立雄表示,邱和順案(陸正案)中,每個人都想抓到真兇,當邱案的12名嫌犯落網後,被害人從來沒有懷疑過嗎?有,只是當警方宣佈破案,被害者家屬唯一的一條路就是相信他們就是真兇,此時,被害人是不是也成為秋霜呢?當法官一邊看著被害者,一邊看著被告,兩邊都是無助的秋霜時,他要如何看待身為高高在上的烈日的自己?如何在這樣的程序裡,做到公平的審判?


最後顧立雄律師回歸到台灣司法的現有體制,他指出,現行卷證併送制度與法官進場機制,對天枰兩端砝碼重量皆有極大的影響。目前台灣司法採用的『現行卷證併送制度』是在起訴時,檢察官就將卷證(含偵查紀錄與證據物)連同起訴書一併送交法院之制度,讓法院在開庭前就預先了解案件全貌(現行刑事訴訴法第264條第3項規定),但這樣的制度是否會讓法官易有先入為主的偏見與預斷呢?尤其台灣法官進場機制過於輕易且過早,相較於把無辜的人判成有罪,與把一個有罪的人放走,如果法官沒有抵檔社會輿論的足夠勇氣,相信大多數的法官都會盡量選擇一個安全的人生,但同時,把無辜的人判成有罪的機率就相對變高了。在上開兩大因素交雜之下,可以想見,無罪推定原則在天平的一端常常會變得像羽毛一樣地輕。
雖然該場演講是從顧立雄律師對:「審判究竟是否在(或能夠)對誰交待?」的質疑中開場,他仍希望能夠建立一個值得大家信賴的司法體制;顧立雄提出三點改善建議:首先,他贊成在改採卷證不併送的前提下,刑事審判只有一個事實審,廢除現行的兩個事實審;第二可以引進民眾參審的機制;第三,應納入更多元化的法官進場機制,甚至落實廢除法官考試,讓法官多一些人生歷鍊。透過更多元的機制及面象來填補現行體制的缺失,讓台灣的司法體制能更趨近於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