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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借用需知

國立台灣大學進修推廣學院推廣教育場地借用管理規則:
一、訂立宗旨
  本辦法係國立臺灣大學進修推廣學院(以下簡稱甲方)為規範甲方推廣教育大樓之場地借用事宜而訂定,性質上屬個別借用合約之共通性條款;借用人(簡稱乙方)於簽約前應詳細閱讀,並與甲方共同信守雙方所簽立之一切借用條款。
二、簽約程序及付款方式
(一)借用甲方場地應先經申請,活動內容以教育訓練、藝文、典禮或集會為原則,乙方於簽署「場地借用報價單」
即成立生效。
(二)乙方於簽署「場地借用報價單」後三日內應依甲方收費標準先行繳納應付費用之半數以上作為訂金,否則視為
未完成預約程序,視同棄權,甲方有權將場地依候補優先順序,轉借予他方。
(三)借用人最遲於使用日兩週前將場地尾款付清,若不依規定付清尾款,甲方不退回訂金,且有權將場地依候補優
先順序,轉借予他方。
三、活動計畫變更之處理
(一)借用人之活動因故取消、改期或調整內容,而有解除合約、縮減借用範圍或期間之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甲
方,否則應以原借用合約之約定,履行借用費用給付之義務。
(二)取消合約之規定:借用日30日前取消,已繳交費用全額無息退還;借用日30-15日前取消,無息退還已付訂金
之50%,其餘費用全額無息退還;借用日14-8日前取消,已付訂金沒收,其餘費用全額無息退還;借用日7-4日
前取消,已付訂金沒收及收取剩餘場借用費用30%;3日內取消,概不退還任何已付費用。
(三)借用單位如欲更改使用時間或場地,應於原擬使用日期之兩週前提出申請並經核准。時間更改僅限一次,且應
於原使用日期起算三個月內使用;逾期不得使用,所繳費用亦不退還。所借用之場地如因不可抗拒之緊急狀況
影響或因天災或人為導致無法使用原場地,甲方得保有更換教室之權利,乙方之場地借用費及場地使用權利得
延後使用,期限限於半年,但以一次為限,其使用場地之優先順序由甲方安排。
四、活動計劃之通知與執行
(一)乙方應於簽約時,提供活動計劃及相關資料予甲方,以利進行準備工作。
(二)乙方所舉辦之活動,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應負責維持會場秩序並保障與會人士安全。
(三)乙方活動計劃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場地借用人不得將本校及甲
方列為主、協辦或贊助單位。
(四)乙方之活動訊息僅限於活動當日於本學院張貼公告,本學院網站一律不刊登乙方之活動訊息。
五、場地使用規範
(一)借用單位應妥善使用及保管甲方各項器材與設備﹙施﹚,若遺失或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各項
設備或器材如於使用前即已有瑕疵或毀損,乙方應即告知甲方人員處理;若因疏於告知仍續使用致損害發生或
擴大,乙方應負賠償之責。
(二)張貼或懸掛海報、宣傳標語或標示牌等,需經甲方許可並需設於指定處所。
(三)不得攜帶爆竹、火燭及其他易燃物、爆裂物及危險物品進入甲方場地。
(四)如需佈置場地,不得毀壞各項設施;使用後應回復原狀,花圈、花籃或其他非屬甲方物品,應於當日清理及運
離甲方。
(五)自行攜帶之財物、器材、設備或資料等,自負保管之責。如有遺失或毀損,甲方概不負責。
六、合約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合約
1.不按期給付場地借用費、設備借用費或其他費用,經催告而未依限期繳付者。
2.甲方有具體證據,顯示乙方活動違反法令規定者。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將甲方列為活動之主、協辦或贊助單位者。
4.乙方將借用標的之全部或一部份轉借予第三人者。
5.活動內容與借用合約所載明顯不符者。
6.其他嚴重違反借用本旨之行為。
7.於甲方場地內抽煙、嚼食檳榔及舉行違反善良風俗之活動。
(二) 甲方執行前項規定終止合約時,乙方不得請求退還已繳借用費用及各項費用。
七、合意管轄
因借用合約所生之爭議而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八、通知之地址
依借用合約規定須為書面通知時,應向下列地址送達
甲方: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07號
乙方:報價單合約所載之地址